新乡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公告
(2025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产业集聚区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新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将以下行政职权事项委托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1.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2.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3.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4.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5.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
6.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7.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8.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9.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1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审批;
11.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12.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13.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14.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15.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16.对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17.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8.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
19.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20.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21.对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22.对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23.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24.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25.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26.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27.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28.对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的处罚;
29.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30.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31.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32.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33.对城市和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34.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35.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36.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37.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38.收取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39.收取易地建设安装通信、警报设施费。
二、委托期限
委托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委托事项的变更、中止或终止,新乡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受委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受委托机关: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与太行大道交叉口
联系方式:0373-7553001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