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主体名称 |
新乡市国动办 |
行政检查主体类别 |
行政机关 |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
人民东路和新中大道交叉路口向东200米 45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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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依据 |
1 |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管理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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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的实施。邮电通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空警报所需的有线控制电路,并确保畅通;人民防空通信网和警报网所需通信线路,邮电通信部门应当根据其性质、用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收费,并予以优先提供。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通信所需频率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统一规划内予以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检查频次上限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频次上限 |
1 |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管理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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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政检查事项对同一企业每年检查频次不超过2次;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或数据监测等线索引发的检查不受频次限制。 |
检查标准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标准 |
1 |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管理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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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行为;无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无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 |
检查计划
每年5-8月分批次检查1次;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或数据监测等线索引发的检查不定时巡检或抽检。
检查文书
编号:
行政检查审批表
(仅用于内部审批)
被检查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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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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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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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数据监测 ☐应被检查人申请 ☐媒体曝光 ☐其他(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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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管理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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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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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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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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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 |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1 次,本次为第 次。 (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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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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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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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意见 |
负责人:签 名 年 月 日 |
【注意事项】
1.凡检查必审批。原则上一事一批,高频、量大的可以批量审批,但应当在审批时附详细清单;原则上应当事前审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2.检查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检查事项有编码的,也可以只填写编码。
3.检查方式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方式包括查阅复制资料、询问、抽样(采样)、现场检查(勘验)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包括视频连线等。
4.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被检查人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检查频次一栏可不填写具体内容。
5.检查人员数量要填写是否有执法辅助人员等,以及具体人数。
6.行政检查审批表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编号:
行政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根据 (法律依据名称) ,决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姓名: 行政执法证号:
姓名: 行政执法证号:
二、行政检查时间及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三、行政检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的实施。邮电通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空警报所需的有线控制电路,并确保畅通;人民防空通信网和警报网所需通信线路,邮电通信部门应当根据其性质、用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收费,并予以优先提供。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通信所需频率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统一规划内予以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行政检查内容及方式
无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行为;无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无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
请提供下列材料、物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各项检查活动。如拒不配合检查,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材料、物品清单:无。
(二)到场配合行政检查的人员: 。
(三)其他: 。
五、行政检查频次
☐本次检查系☐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1次,本次为第 次。
☐本次检查系根据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数据监测 ☐应被检查人申请 ☐媒体曝光 ☐其他 发起的行政检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六、权利告知
(一)如你单位发现存在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情形,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二)如你单位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申请回避。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将在 3 日内作出并告知你单位,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不停止行政检查。
(三)你单位有权监督行政检查工作全过程,如认为行政检查侵犯你单位合法权益,有权投诉举报、依法获得救济。
(四)其他 。
行政执法主体
(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主体联系人、联系方式: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和地址:
【注意事项】
1.凡检查必通知。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检查的,应当口头通知,并及时向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报告和补办手续。
2.行政检查的法律依据,可与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等配合填写,以简化文书填写内容。
3.行政检查同步开展音像记录的,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说明。
4.文书背面应当印制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编号:
回避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行政执法证号: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以 为由,申请(被申请人) 回避实施(《行政检查通知书》编号)行政检查。
□经审查,符合 规定的回避情形,同意申请人的回避申请,并将行政执法人员更换为 ,行政执法证号 。
□经审查,不符合 规定的回避情形,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救济。
行政执法主体
(印章)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和地址:
【注意事项】
1.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可以口头告知并作记录,但被检查人要求书面送达的,应当书面送达。
2.被检查人对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应当保障其救济权利。
编号:
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
被检查人基本情况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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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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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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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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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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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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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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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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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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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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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
(此处仅记录检查事实情况)
被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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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告知 |
☐通过行政检查 ☐未通过行政检查 ☐其他 |
【注意事项】
1.检查情况主要填写检查事项、标准、方式、内容和存在的问题等。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以条目化的形式规范填写内容,尽可能采用勾选框等方式,快速、便捷、准确记录检查情况,以减轻行政执法人员负担,同时使被检查人清晰知晓检查情况。
2.检查结果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及时告知。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加强指导服务。
3.通过信息平台统一公示检查结果的,应当在检查时告知被检查人查询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