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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2020年01月12日 09:40 浏览量:1276113 收藏

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业务的人防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审图、监理、检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信用的评价。

第三条 人防行业业务单位信用分级管理包括业务单位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信用信息公布、成果运用等内容。

第四条 新乡市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行业业务单位的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用分级分类管  

(一)信用评分

信用管理基准分值均85,发生良好行为予以加(标准见附件),发生不良行为予以减(标准见附件),累计后为实时信用分,分值上限100分。

(二)信用标准

信用管理对人防业务单位在其所从事人防相关业务,遵守法律法规、政府管理规定、质量标准、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良好和不良行为实施管理。

1、良好信用信息行为是指人防业务单位在从事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相关业务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规程,没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禁止的情况。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授权的社会组织奖励、表彰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行为的信息,以及市人防办认为可记入的其他良好行为。

2、不良信用信息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相关业务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违反审批管理,违反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安全标准,违反维护管理标准,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不配合监督管理等行为的信息,以及市人防办认为应记入的其他不良行为。

(三)信用分值加、减分实施程序

1、认定良好行为,发出《良好行为记录加分通知书(附件)

2、发现不良行为,按照取证、核实、约谈、记录等程序予以认,发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通知书(附件)

3、通过网站公告、后台记录从业单位的良好或不良行,并实时增减相应分值。

(四)信用等级划分。

根据信用分值划分AAA(信用良),AA(信用较),A(信用一)三个评价等,AAA级为最高等级。信用分值90(90)以上的AAA级信用单;信用分值75()-89分之间的AA级信用单;信用分值60()-74分之间的A级信用单;未公布信息的单位只记录信用分,不进行等级评价。

(五)信用分值。

我办网站前台公布相关信息的单位信用分值低60分时撤销其网站信,自撤销之日起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新业,其信用分值恢复到基准分并转入后台记录管理。自信用分值低60分之日起期满一年,方可申请从业能力核查。未公布信息的单位信用分值低60,其信用分值恢复到基准分继续实施后台记录管,自信用分值低60分之日起期满一年,方可申请从业能力核查,不良行为的有效期按附件载明的期限认定。

第六条 信用信息审核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信用评价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第七条 本信用管理信息同时上报省人防办,以便对本市以外从事人防相关从业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新乡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1、从业单位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1.1设计单位

1.2防护设备企业

1.3人防监测单位

1.4人防检测单位

2、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减分标准

2.1人防设计单位

2.2防护设备企业

2.3人防监理单位

2.4人防检测单位

 

 

 

 

 

 

 

 

 

 

 

 

 

 

 

 

 

1

从业单位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1.1设计单位

序号

良好行为

分值

1

受人防主管部门现金表彰(非工程设计类奖项)

国家人防办

10/

河南省人防办

8/

新乡市人防办

6/

2

获国家人防办评优获奖(人防工程设计类奖项)

一等奖

10/

二等奖

8/

三等奖

6/

3

获河南省人防办、新乡市人防办评优获奖(人防工程设计类奖项)

一等奖

8/

二等奖

7/

三等奖

6/

4

质量控制

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性通过审查的

2/

备注:同一单位或人防工程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的表彰获工程评优获奖,按照最高级别的表彰或评优获奖分数加分。

 

 

 

 

1.2防护设备企业

 

序号

良好行为

分值

1

受人防主管部门先进表彰

国家人防办

10/

河南省人防办

8/

新乡市人防办

6/

2

获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评优获奖

国家人防办

10/

河南省人防办

8/

新乡市人防办

6/

3

创新与发展

国家人防办认可的新技术、专利、发明、工法

8/

4

质量控制

竣工项目设备一次性验评合格的

2/

 

 

 

 

 

 

 

 

1.3人防监测单位

 

序号

良好行为

分值

1

受人防主管部门先进表彰

国家人防办

10/

河南省人防办

8/

新乡市人防办

6/

2

获国家人防办评优获奖

一等奖

10/

二等奖

8/

三等奖

6/

3

质量控制

竣工项目设备一次性验评合格的

2/

 

 

 

 

 

 

 

 

 

 

 

1.4人防检测单位

 

序号

良好行为

分值

1

受人防主管部门先进表彰

国家人防办

10/

河南省人防办

8/

新乡市人防办

6/

2

获国家人防办科技创新获奖

一等奖

10/

二等奖

8/

三等奖

6/

3

创新与发展

国家人防办认可的新技术、专利、发明、工法

8/

4

质量控制

竣工项目设备一次性验评合格的

2/

 

 

 

 

 

 

 

 

2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减分标准

 

2.1人防设计单位

序号

不良行为

 

有效期

1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

10

1

2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业务或其他单位名义承控业务的

10

1

3

未经从业能力查及核查不格在本市承楼新业务的

10

1

4

提供虚假质量评估报告或者其他虚假资料的

8

1

5

因设计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8

1

6

不配合人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调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8

1

7

未按审批意见进行设计,设计面积不满足应建人防面积的。

8

1

8

未依照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8

1

9

设计文件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

8

1

10

未达到人防设计要求,同一项2次以上,审查不通过。

6

1

11

未按回复意见落实修改的,施工中违规变更设计文件。

6

1

12

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签字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有关文件签字、盖章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

1

13

不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参加隐蔽工程检查、竣工验收的

4

1

14

不按相关规定及时变更登记信息

2

1

 

2.2防护设备企业

 

序号

不良行为

分值

有效期

1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及安装的

10

1

2

不配合人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调查工程质量事故的

10

1

3

因设备原因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10

1

4

未经从业能力核查及经核查不合格即在本市承接新业务的

10

1

5

不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安装,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

10

1

6

提供虚假检测报告

10

1

7

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管理混乱 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10

1

8

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填写质量自评合格报告(含合格证明书)的

10

1

9

不参加、配合工程技术交底、隐藏检查、竣工验收

10

1

10

不按相关规定及时变更登记信息

10

1

 

 

 

2.3人防监理单位

序号

不良行为

分值

有效期

1

超越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的

10

1

2

涂改、伪造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10

1

3

提供虚假质量评估报告或其他虚假资料的

10

1

4

因监理单位责任造成重大经济失或重大安全生产事的

8

1

5

不配合人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调查工程质量事的

8

1

6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监理单位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的

8

1

7

底板、墙板、顶板筑凝,未经主管部隐蔽检,施工单位擅自浇筑,监理单位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于予以制止的

8

1

8

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出的问题整改不落实即进入下道工序,监理单位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的

8

1

9

未办理人防工程图审、质监等手续的项目,监理企业参与施工监理活动的

6

1

10

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防护设备进行进场核实和验收的

6

1

11

未按规定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各个部分验收的

6

1

12

对人防工程底板、墙体、顶板等隐蔽验,监理单位验收合,但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查仍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的

4

1

13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4

1

14

监理档案资料不齐全、涂改、伪造档案,不符合归档要求的

2

1

15

不按相关规定及时变更登记信息的

2

1

 

 

2.4人防检测单位

 

序号

不良行为

分值

有效期

1

超出资质认定核准范围出具报告的

20

1

2

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

20

1

3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20

1

4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20

1

5

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10

1

6

不按相关规定及时变更登记信息的

10

1

 

 

 

 

 

 

 

 

 

 

 

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