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政策文件 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2020年10月30日 09:15 浏览量:797834 收藏

    1、当事人对本办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 当事人对本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或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因本办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