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简易人民防空工程,没有加固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报废。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二十一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
办理流程
流程图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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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内容已审核。
审查标准
按申报材料清单提供真实有效的法定格式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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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同意办结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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