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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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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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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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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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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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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十八条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 第十三条筑、第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6.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7.《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8.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9.《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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