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防办信用承诺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名称
事项
事项类别
承诺类别
适用对象
政策依据
1
新
乡
市
人
防
办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容缺受理型
法人和
自然人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十八条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 第十三条筑、第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6.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7.《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8.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9.《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
2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主动公示型
法人和自然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 部门名称即单位名称;2、事项名称即权力事项名称;3、事项类别主要包括包括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确 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4、承诺类别即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审批替代 型、容缺受理型、证明事项告知型、信用修复型等;5、适用对象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6、政策 依据主要是填写事项来源或依据。